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健身气功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(二)认真推广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颁布的健身气功内容;(三)组织举办全市健身气功比赛和交流活动;(四)开展健身气功教学培训工作;(五)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健身气功的其他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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